内容综合来自民主与法制社多篇报道。9月9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对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意隆煤业)董事长耿树明“拒执罪”作出一审讯断,宣告“被告人耿树明无罪”。9月27日,已羁押114天的耿树明被无罪释放。此前,拒执罪阴影已笼罩这位民营企业家长达5年之久。
期间,他曾两次被列为网逃,自治区政协委员资格也因此被取消。举报执行法官吃请 被以“拒执罪”移送2015年头,耿树明实名举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某、法官秦某在执行历程中存在多处法式违法行为,其中包罗乘坐当事人提供车辆领导当事人“一同执行”,借用霍林郭勒市法院《拘留决议书》,不经院长签字试图拘留被执行人,甚至使用的手铐等警具都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
耿树明没有等来对通辽中院执行法官的观察,却很快迎来了“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的罪名。2015年4月14日,通辽中院执行局将该案移送到通辽市公安局。
移送文件表述:“耿树明有能力推行法院生效执法文书而拒不推行,任意处置查封产业,围困执行人员,阻碍执行,涉嫌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讯断、裁治罪。”今后,耿树明先后履历了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两次被上网追逃和批捕羁押。2016年6月7日耿树明因“涉嫌违法犯罪”,其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资格被取消。
显失公允的“调整书”2006年12月12日,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以下简称“宝兴煤矿”)和意隆煤业签订《乞贷条约》和《合资开采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协议书》,条约划定,宝兴煤矿乞贷3000万元给意隆煤业,作为等偿条件,意隆煤业将划定625万吨的地质储量采区,由宝兴煤矿组织开采,宝兴煤矿享有80%的利润分成。协议签署之后,意隆煤业为宝兴煤矿划定了采矿区,至2010年,宝兴煤矿开采煤炭近212万吨。
2008年2月至2010年8月,双方划分签订三份增补协议。约定意隆煤业将属于宝兴煤矿开采权益的413万吨煤炭一次性承包开采、治理及谋划。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按吨缴纳承包费,承包费合计1.239亿元。
记者报道,在这些协议上,都有“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王佰令”签名。记者在通辽市工商局查询到的工商档案显示,宝兴煤矿是2002年4月1日注册建立,由法定代表人王佰令小我私家出资50万元。
宝兴煤矿于2006年12月1日因“决议遣散”注销。这意味着,宝兴煤矿与意隆煤业签订协议时,该公司已经不存在。
2010年6月,因煤炭价钱颠簸,意隆煤业无力支付宝兴煤矿每吨30元的承包费价款。2011年7月,宝兴煤矿一纸诉状将意隆煤业告上法庭,要求推行原协议内容。2011年11月11日,通辽市中院作出《民事调整书》内容为:意隆煤业归还从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31日3533.5万元,违约金为20%;2012年开始承包费改为季度给付,每季度为619.5万元。意隆煤业卖力人称:“直到进入执行法式,才知道有这样一份调整书。
是状师私自在授权委托书上多添加了一项‘代为息争’后,代表意隆公司在调整书上签的字。”经吉林正达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磨练判定,状师委托书上‘ 代为息争’确实和代收执法文书等不是同一人所写。值得注意的是,该份调整书划定,意隆公司支付宝兴煤矿“滞纳金”为日千分之五。2018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书认为,调整书中滞纳金以逐日千分之五盘算,违约方拖欠一个月则应缴纳拖欠总额15%的滞纳金,拖欠一年则应缴纳拖欠总额182.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无期限限制、无总额封顶,属于“太过高于实际损失。
”法院直接裁定变换原告和申请执行人通辽中院在立案和审理历程中,是如何使注销的宝兴煤矿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通辽中院回应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称:“被执行人意隆煤业在一审和执行历程中未提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在执行历程中又自动向宝兴煤矿履约部门款子;数份协议均由双方签字盖章,说明意隆煤业对宝兴煤矿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认可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辽中院迅速查封了意隆公司数亿元资产。停止现在,先后执行意隆公司近5亿元。为绕过宝兴煤矿注销后不切合执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和执行款去向的问题,通辽中院通过裁定书,将原告和申请执行人由宝兴煤矿直接变换为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兴公司”)。
通辽中院(2015)通民再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为何变换诉讼主体只用了一句话:“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宝兴煤矿、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合并重组而成。”通辽中院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解释称:“宝兴煤矿工商挂号因整合强制注销后,事实上还在独立谋划。2007年至2014年之间均以宝兴煤矿的名义正常缴纳税款,至2014年9月27日才注销企业纳税账户。”工商资料显示,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公司在2007年9月10日建立,王佰令出资20万元占33%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张栋国。
观察显示,宝兴煤矿注销时并未举行资产清算,也没有对相应的债权债务举行转移处置惩罚。只管存在种种疑惑和不合理,但通辽中院依然强有力地将执行举行到底。
意隆煤业有数亿元现金账户、土地、股权等被通辽中院查封拍卖,意隆煤业董事长耿树明也因为“拒执罪”被网上通缉。宝兴煤矿、华兴公司依据调整书合计执行意隆煤业约4.4亿元的资产及相关权益,其中仅滞纳金已高达3.2亿元。
抗诉后被再次网上通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抗诉认为,调整书中滞纳金以逐日千分之五盘算,违约方拖欠一个月则应缴纳拖欠总额15%的滞纳金,拖欠一年则应缴纳拖欠总额182.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无期限限制、无总额封顶,属于“太过高于实际损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书2018年9月12日,内蒙古高院直接以裁定形式对该抗诉“不予受理”。2018年10月,意隆煤业的遭遇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注意,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国人大渠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10月25日,最高法院向内蒙古高院发函,就意隆煤业与宝兴煤矿合资协议纠纷案给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给内蒙古高院的致函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起源于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拆借资金,乞贷3000万元,至2016年11月就已执行2.09亿元,从执行款子与宝兴煤矿最初向意隆煤业投资的情况看,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最高法院翰札指出:“通辽中院在制作本案民事调整书时,未对双方调整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比例予以审查,致使本案在执行历程中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并要求内蒙古高院:“对本案依法审查处置惩罚,充实使用调治或执行息争方式,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
处置惩罚效果实时陈诉我院。”但遗憾的是,半年时间已过,2019年6月6日下午,意隆煤业董事长耿树明以“拒执罪”在北京被通辽市公安局带走。
内蒙古高院未对该案作出任何法式性行动。科尔沁法院:“被告人耿树明无罪!”2019年8月15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公然审理耿树明拒执案。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耿树明对人民法院的讯断裁定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起诉机关并没有指控耿树明如何详细实施哪些阻碍法院执行行为,也没有就情节如何严重举行说明与举证。耿树明的辩护状师当庭指出,通辽中院在尚未到达立案尺度及移送尺度的情况下,就以意隆煤业存在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行为强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重违法。庭审显示,通辽中院以意隆煤业大量开采销售法院裁定查封的200万吨原煤、另设公司规避法界说务、意隆煤业及耿树明接纳抗拒方式阻挠抗拒执行等三方面向公安移送。
法庭证据确认,法院查封意隆煤业200万吨原煤的坐标点无变化,另设公司是正常谋划行为未影响执行,执行法官违法行为引发员工争执与不满,但未有阻碍执行行为且与耿树明本人无关。9月9日,科尔沁区法院一审讯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树明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不建立。9月27日讯断生效后,耿树明被无罪释放,历时5年多的“拒执案”告一段落。
但留在他身后的,是国家赔偿、错案追责、名誉恢复等更多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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