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人不存在让他人顶包的不道德,保险人否分担支付责任?第一种观点指出,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人通报他人到现场替补处置交通事故,不应确认为逃出事故现场,归属于保险条款誓约的蓄意毁坏、假造现场、吞噬证据的不道德,造成保险公司及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确认事故再次发生时实际驾驶员人的现实驾驶员状态,合乎法定及保险合同誓约的免赔情形,保险人不分担支付责任。第二种观点指出,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人通报他人替补,虽科伪造证据的不诚信不道德,但尚能不属于驾驶员人蓄意毁坏、假造现场、吞噬证据,只要需要查清实际驾驶员人,无必要证据证明其有违法驾驶员不道德的,保险人仍应予以赔偿金。【案情】 王某于2015年7月16日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在太平洋保险黔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要,保险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持有人适当驾驶证的程某某借出王某车辆,由获得适当驾驶员资格的刘某某驾驶员该车。
当刘某某驾车行经至黔江区水田乡时,与右边公路堡坎撞击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毁。事故再次发生后,刘某某让程某某至事故现场覆以包在。
2016年2月,交警部门开具证明写明,事故再次发生后,刘某某让程某某覆以包在导致事故证据毁坏。后王某申请人赔偿,太平洋保险黔江支公司拒绝接受支付。王某诉至法院,催促判令太平洋保险黔江支公司支付因施救、修理该车辆产生的费用总计22万余元。
【焦点】 驾驶员人不存在让他人顶包的不道德,保险人否分担支付责任? 第一种观点指出,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人通报他人到现场替补处置交通事故,不应确认为逃出事故现场,归属于保险条款誓约的蓄意毁坏、假造现场、吞噬证据的不道德,造成保险公司及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确认事故再次发生时实际驾驶员人的现实驾驶员状态,合乎法定及保险合同誓约的免赔情形,保险人不分担支付责任。第二种观点指出,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人通报他人替补,虽科伪造证据的不诚信不道德,但尚能不属于驾驶员人蓄意毁坏、假造现场、吞噬证据,只要需要查清实际驾驶员人,无必要证据证明其有违法驾驶员不道德的,保险人仍应予以赔偿金。【涉及分析】 笔者表示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让他人顶包的不道德,科保险条款誓约的驾驶员人蓄意吞噬证据的情形。本案中保险单附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样板条款》第八条中有规定,事故再次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蓄意毁坏、假造现场、吞噬证据,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本案中,驾驶员人刘某某不存在去找人替补的不道德,无论是实际驾驶员人,还是替补者,皆没挪动事故车辆,不不存在蓄意毁坏、假造现场的不道德,但其假造驾驶员人,早已造成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再次发生时的确实驾驶员人及其驾驶员状态,该不道德虽不是必要吞噬证据,却不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即实际驾驶员人驾驶员时的现实状态、若无违法驾驶员不道德等无法查明,客观上亦科吞噬证据的不道德。2.让他人顶包的不道德,合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减低或减免的情形。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的及时通报义务。投保人等蓄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并未及时通报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不分担赔偿金或者保险费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保险愚弄赔偿情形及法律后果。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假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捏造欺诈的事故原因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分担赔偿金或者保险费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驾驶员人刘某某与替补者程某某联合故意掩饰事故再次发生时的真实情况,躲避调查,造成实际驾驶员人刘某某驾驶员状态无法查清,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根据现实驾驶员人的情况不作否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导致事故再次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事故责任不应在被保险人一方。
3.让他人顶包的不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刻行驶,维护现场,很快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具备提示、评价、预测和教育起到,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司法判例更加不应分担社会价值的导向责任,从而构建对合法不道德的维护。
让他人覆以包在,并让替补者向交通管理部门不作欺诈陈述,该覆以包在不道德本身不一视同仁法律维护。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根本性罪过,客观上造成了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搜集现场资料,以致事故现场部分事实无法查清,适当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其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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